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2012年版)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 人 房 屋 抵 押 借 款 合 同
编号:
甲 方(借款人)(抵押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 方(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丙方(保证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作为甲方支付购买本合同第1条所指房产的部分购房款。甲方同意将该房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丙方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贷款用途
第1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只能用于按照甲方与售房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第 号《 》(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买座落于 市 区(县) 路(街) 号 楼(座) 室,合同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
第2条 上述房屋若为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二手房,房地产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条 甲方已缴付总房价款 %。
第1条
第二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4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贷款金额指的是本金,不包括应计收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即甲方所购房屋总价款的 %。
第5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日/个月/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实际贷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6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7条 若合同签订日至贷款发放日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利率按调整后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依照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浮动比例执行;贷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按以下方式处理:
□ 本合同基准利率不变。
□ 本合同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计息周期适用。
□ 本合同利率按年初调整,调整后的利率自次年的第一个付息日或还款日起开始适用。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 依本合同第7条约定进行调整时,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下浮 %确定。
第2条
第3条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第4条
第9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和支付。乙方受托支付即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将全部贷款资金一次性划入售房人指定的如下账户,以支付本合同第1条项下甲方购房款:
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四章 贷款本息的归还
第10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
□ 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还本付息。甲方每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但首期与末期还款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 贷款本金×利率×(1+利率)还款总期数
(1+利率)还款总期数 -1
等额本息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日为:
□按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合同到期日;
□按每三个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三个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合同到期日。
□ 等额本金还款法分期还本付息。甲方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但首期与末期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利率
还款总期数
等额本金还款法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日为:
□按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合同到期日;
□按每三个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三个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合同到期日。
□ 其他 。
第11条 甲方保证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向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卡号: )中存入当月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同时授权乙方于当月还款日从该账户中划转还款本息。
第12条 采用分次还本付息的,甲方还本付息的次序、时间、金额应当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制定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第13条 甲方提前还款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第五章 抵押登记
第14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具备办理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预购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等条件的,甲乙双方应于贷款发放前 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第15条 依据本合同第14条规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仅办理预购房产抵押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前,应将其与售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正本交付乙方收押;在办理完毕该房产的所有权证后,应在 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用于办理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购房合同退还甲方。
第5条
第6条 第六章 保证担保
第7条
第16条 本合同项下保证选择:
□ 阶段性担保。即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偿还贷款本息开始之日至本合同项下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为止产生的所有甲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全程担保。即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偿还贷款本息开始之日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清偿完毕为止产生的所有甲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17条 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18条 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8条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19条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章 其他
第20条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21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贷款的利率
第22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23条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调整,乙方无须另行征得甲方的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第24条 以下各项前提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后,乙方才有义务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24.1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及有关申请借款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并且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付了部分购房款;
24.2 甲方已在乙方处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及还款开立账户;
24.3 甲方已缴清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
24.4 若乙方要求办理所购商品房的保险手续,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毕且保险单正本已交由乙方保管;
24.5 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抵押登记已经办理完毕;
24.6 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已全部达成。
第25条 甲方未满足上述条件时的放款,不构成乙方的履约瑕疵。
第26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交易对手信息、借款用途材料等相关资料,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等导致受托支付不能进行或支付错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27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一经发放,甲方与售房人就所购商品房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
第9条
第三章 贷款本息的归还
第28条 采用分次还本付息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本息的,甲方应当按照依上述公式确定的还款计划表确定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还清贷款本息。
第29条 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及所有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的任何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乙方在甲方定期存款账户中扣收时,按《储蓄管理条例》中有关提前支取的规定计息处理;抵偿贷款本息后尚有剩余款项时,按原存期、原利率和原开户日开立新存单或向甲方支付现金。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抵押财产及抵押登记
第30条 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第1条所列之房产(以下简称“抵押房产”)向乙方提供抵押,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
第31条 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房地产他项权证交乙方持有。在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32条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将抵押房产转让,抵押房产转让所得的款项应优先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五章 保险
第33条 若乙方要求为该抵押房产办理保险手续,甲方须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前,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金额不得少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投保时间不得短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
第34条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为乙方,保险险种、期限、金额须得到乙方认可。
第35条 保险单须订明保险公司在乙方的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付给甲方任何保险赔偿金。
第36条 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未还清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上述保险。
第37条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38条 已投保的抵押房产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有权优先从保险赔偿金中提前收回甲方尚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欠款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所欠款项全部清偿完毕止;若保险赔偿金足以清偿甲方所欠款项的,在乙方获得全部清偿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剩余的保险赔偿金退还甲方。
第六章 抵押财产的处分
第39条 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和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行使抵押权,包括但不限于:
39.1 与甲方协商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39.2 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9.3 以乙方认为合适的租金、租期及条件,依法出租该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并以收取的租金和收益受偿。
第40条 乙方按本合同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次序清偿乙方债权: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复利、逾期利息和罚息、利息、本金。上述顺序乙方有权予以变更。
第10条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退还甲方;如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乙方有权依法另行向甲方追偿。
第41条 如抵押房产被拆迁,则:
41.1 抵押人应于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41.2 抵押房产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或要求甲方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抵押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41.3 抵押房产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补偿款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并办理存款质押,以补偿款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或要求甲方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
第11条
第七章 保证担保
第42条 丙方自愿且不可撤销地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及甲方应付的其他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43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每次应偿还贷款本息之日起两年。
第44条 若除丙方提供的保证担保方式外,本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的房屋抵押等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要求丙方首先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甲方及其他任何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甲方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丙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45条 丙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件出现后,从丙方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其应付款项。
第46条 若甲方提前还款或变更利率的,丙方对变更后的乙方债权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八章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47条 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47.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7.2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置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47.3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47.4 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47.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47.6 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九章 本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8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48.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48.2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48.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48.4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8.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赠予、舍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置,若甲方将该抵押房产出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48.6 甲方同意乙方经预先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进入该抵押房产并进行必要的查验。
48.7 甲方保证不以与丙方/发展商、售房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48.8 甲方保证如遇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可能对抵押房产及/或乙方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时,及时通知乙方。
48.9 甲方授权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凭本合同、购房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48.10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
48.11 甲方同意如抵押房产因任何原因而贬值,以致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时,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48.12 甲方变更姓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8.1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等资料;
48.1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抵押财产情况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第49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49.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49.2 乙方有权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情况等)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及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征信系统。
49.3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并将该贷款作为甲方购房款划入售房人指定的账户。
49.4 在出现甲方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选择行使向甲方或丙方之任何一方先行追偿的权利。
49.5 在甲方清偿完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之后,乙方应办理抵押房产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证及保险单正本等证明文件归还甲方。
49.6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9.7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50条 本合同项下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50.1 丙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且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丙方上级主管部门或丙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0.2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按期足额地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丙方应于收到乙方的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代为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从其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相应款项;丙方在此放弃要求乙方优先实现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抗辩。
50.3 丙方承诺,乙方有权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50.4 丙方如为本合同项下售房人,尚需承担如下责任:
50.4.1 丙方同意甲方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该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及该抵押房产抵押予乙方,承认乙方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应付款项之前,拥有对于该抵押房产的抵押权,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侵害。
50.4.2 丙方保证与乙方紧密配合,使本合同各项条款得以顺利执行,丙方保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办妥之后,将其直接交付乙方或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并协助乙方及时办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以保障乙方的利益。
50.4.3 丙方承诺,如发生甲方退房、换房、转卖或其他导致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丙方将配合乙方提前收回甲方所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50.4.4 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取得对抵押财产的权利后,有权依法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甲方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财产引致丙方与甲方或第三者有任何纷争或损失,与乙方无关。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51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52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生逾期的,按月计收逾期利息和复利。
第53条 因甲方及/或丙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12条
第13条 第十一章 提前收回贷款
第14条
第54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4.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54.2 甲方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或甲方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但其不履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
54.3 丙方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件,未按乙方要求落实保证责任;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54.4 甲方或丙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胁,而该影响或威胁在发生后三十天内仍不能圆满解除,或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价值明显减少而未获及时补救,乙方认为甲方或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的;
54.5 不论任何原因,如该抵押房产不能在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或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拒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不能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的证明文件;
54.6 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交换、抵债、赠与、转借、托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或者将抵押房产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房产的使用性质和特征的;
54.7 甲方及/或丙方向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可能或已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54.8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或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核查抵押财产状况的;
54.9 售房人未能按该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交付该抵押房产予甲方使用;
54.10 甲方及/或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4.11 甲方或丙方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54.12 其他乙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54.13 如发现本条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件已经发生,甲方或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
第55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合同无丙方签署,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但本合同保证条款不适用。
第十三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和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丙方同意,但未经通知甲方、丙方,该转让对甲方、丙方不发生效力。
第十四章 附则
第58条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丙方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丙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59条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第60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61条 甲方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丙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15条
(以下无正文)
第16条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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